成员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
并退还相关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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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顾
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,罗女士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一份《会员合同》及四份《私教合同》。
五份合同均约定,若原定的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,俱乐部有权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。在私人教练合同开始执行期间,若会员单方面提出取消训练课程,将被视为违约,会员需支付课程总金额30%的违约金。四份《私人教练合同》中均约定了相应的私人教练。
但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的6个课程的授课老师并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指定的授课老师。
2022年6月,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5份合同,并判令重庆某健身俱乐部退还罗女士剩余的私教费用、无效训练课费用、健身卡退款等共计15214元。
某健身俱乐部提起异议,认为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,须承担30%的违约金。
(图片来自网络)
法院裁定
虽然合同约定在原定的私人教练不能完成课程时,俱乐部有权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,但健身俱乐部在未经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更换了其他教练,极大地影响了罗女士在训练过程中的切身体验和效果。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,无需支付违约金。虽然罗女士对涉案的6堂课不予认可,但鉴于课程均已完成且反响良好,罗女士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6堂课服务费的请求未获支持。
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罗女士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的五份合同,健身俱乐部退还罗女士剩余课程费及会员费共计12932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对法律的解释
健身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,注重个人的体验和结果。消费者花费昂贵的课时聘请私人教练不仅是为了锻炼身体,也是为了享受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。消费者信任、认可、熟悉的私人教练能更好地与消费者沟通,提供科学的指导,帮助其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。健身俱乐部频繁更换私人教练,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训练结果和体验,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健身俱乐部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,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。